作者:贾江红律师,专业涉外婚姻律师,咨询电话18013906121
一、涉外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材料和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3、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4、涉外协议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中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外国人协议离婚到什么地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知道涉外协议离婚登记到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部分省也指定了市级民政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