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江红律师,南京知名涉外婚姻律师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国内,比如房产在国内需要过户,此时需要回到中国法院执行,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内容中国法院是否认可并执行?如果中国法院不承认应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一、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律解读
外国离婚判决涉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内容,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国离婚判决中的解除婚姻关系内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单独申请中国法院承认,而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此规定。
此时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关于如何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
原因在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内容不需要两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三、在外国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国内法院对财产部分的处理方式
1、直接向中国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前提条件: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的
2、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在不具备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只能起诉要求重新分割,由于涉及婚姻关系,此类财产分割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案件,如果起诉程序存在错误,很容易被法院驳回起诉
(1)先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的解除婚姻关系内容,再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此类案件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须以离婚为前提,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尚未依法取得我国人民法院认可,起诉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条件尚未成就,应当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如果解除婚姻关系中国法院承认,直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驳回起诉。
(2)直接起诉离婚并要求一并分割财产。
因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未经中国法院承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双方当事人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可以一并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